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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馆概况

 
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
(2015 年 7 月 15 日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)
 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健全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的科学决策机制,发扬学术民主,不断提高博物馆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,特设立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,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办馆及学术专业指导、评议、咨询机构,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,负责审议重大展事活动和学术事项,提出工作建议,为馆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从清华大学办馆宗旨,秉持学术精神,坚持学术标准,倡导学术自由,鼓励学术创新,维护艺术博物馆声誉。 
 
第二章 机构设置
第四条 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:主任 1 人,副主任 2 人,委员若干人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1.思想作风正派、为人正直、坚持学术民主,遵守党纪国法和博物馆相关法规;
2.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,热心参与博物馆的学术研究活动;
3.具有教授、研究员或其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专家推荐产生;主任由委员通过选举产生,并报清华大学备案;副主任、秘书长由主任提名,并经超过半数委员通过后产生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,委员可以连任。委员因故缺额时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,并经超过半数委员通过后补充新的委员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学术秘书,负责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、委员联络工作以及科研管理工作。学术秘书由学术委员主任和博物馆协商确定。
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,学术委员会可聘任国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。
 
三章 工作职责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:
1.审议艺术博物馆展览及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,提出学术活动的规划和建议。
2.协调组织专家对藏品征集及展事活动等重要业务工作进行评审。
3.负责对申报职称的学术成果进行审核,并向博物馆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推荐。
4.负责审定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设立的各类学术奖惩制度。
5.指导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,督导本馆承担的课题研究及展事活动。
6.指导全馆的学术交流活动,参与国内、国际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团体、博物馆同行间的学术交流。
 
第四章 议事规程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业务工作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;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,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。
凡遇重大事项且意见较为分歧时,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。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,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通过。
第十四条 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工作会议,商讨、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、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。
第十五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,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及学术顾问参加会议,充分听取专家意见。
 
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守则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:
1.了解有关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规划、科普教育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。
2.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3.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。
4.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。
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遵循以下守则:
1.保密义务
需要执行保密义务的有: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、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;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;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,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。
2.回避制度
凡所审议的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亲属时,该委员须回避,不参加审议和表决。
3.参会义务
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,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,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,将取消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。
4.委员任期
委员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 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,由学术秘书提出预算,报主任会议通过后,上报艺术博物馆馆务会审议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,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、修改,由秘书长提出修订,报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本章程由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清华大学艺术博物馆
 2015 年 7 月 15 日